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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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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1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据悉,自2015年3月至今,青岛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4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罚金260万元。会上还公布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1: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猪肉

  冷某经营的食品公司屠宰生产的生猪肉,曾经被青岛市有关部门检验出含有瘦肉精成分,被禁止进入市场销售。2013年8月8日,冷某仍从同一活猪来源地购入生猪屠宰,尚未进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成分检验,也未提供任何合法检验检疫手续,即将108头生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3名商贩,在运输途中被查扣。经检测,3名商贩所购生猪肉合格率分别为28.57%、50%、53.49%。

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猪肉

  冷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加工猪血中添加甲醛

  自2013年开始,张某某加工猪血对外销售,经检测,猪血中检出甲醛成分,含量为8.45mg/kg。

  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3:将工业松香销售给个体户用于生猪褪毛

  2013年5、6月份,姜某某明知个体户赵某利用工业松香给生猪头、猪蹄、猪尾等生猪下货褪毛,仍然向其销售工业松香约170斤。2014年1月2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赵某家中查扣由姜某某所销售松香约165斤,经检测为工业松香。

  姜某某明知他人用工业松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向其提供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工业松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4:销售死因不明的病死猪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8头,拉到集市售卖时被畜牧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该批死猪死亡原因不明。

  程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5:生产加工不合格的肉制品

  2012年底以来,江某某租赁厂房,在未取得任何手续、证件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加工、生产熟猪下货等肉制品并对外销售,江某某具体负责原料采购、销售。因在加工熟猪下货等肉制品的过程中缺乏食用盐,遂采购工业用盐“桂花牌”精制盐用于生产,销往超市和集市金额达18万余元。201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原盐35公斤、“桂花牌”精制盐21公斤、食品添加剂红曲粉9袋、氢氧化钠20余斤。经检验,“桂花牌”精制盐符合精制工业盐优级技术指标要求;经“桂花牌”精制盐烹制的卤肉制品当中,“卤猪头肉”、“卤鸡爪”所检项目“菌落群数”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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