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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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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生产过程应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物理污染控制和化学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风险。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当在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十五)不合格品管理及产品召回制度;

附件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包保干部、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核查。自查工作可结合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开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第一章总 则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十)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指导、督促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关键控制环节监控制度;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条件,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施GMP、HACCP、ISO9001、ISO22000等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总结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问题整改情况、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对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形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报告》。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章 机构人员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十二)记录制度;

2022年11月9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安全法规修订、食品相关标准更新后,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与法规或标准要求一致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和设施设备。

(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制度;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总结工作制度。

(二十八) 受托方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和生产食品种类特性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由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七)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

(二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提高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包括设立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食品安全预防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投入等。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第四章风险防控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十四)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

(十一)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十六)仓储制度;

(十七)虫害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情况应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生产,并详细记录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程。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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