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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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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到货名称、规格、数量等;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着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十五)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二)检验室管理制度;

(四)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

(九)化学品使用制度;

(三)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生产和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征求意见稿)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生产加工食品的,应提供必要的确保食品安全的运输防护措施。

(二十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监督落实工作职责。

联系人:黄华;联系方式:029-86138801,邮箱:shipinshengchanchu@163.com。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食品入库、贮存、出库和销售的质量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附件: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十三)产品留样制度;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对产品进行检验,需开展半成品检验或在线取样检验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检验操作规程,明确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确保过程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十九)运输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本企业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九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时,应使用“食安员抽考APP”对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五章保障投入

(十八)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

(二十三)文件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处置。

(二十七)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应与企业生产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食品应建立和保存出厂台帐,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十一)食品生产相关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并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产品保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厂检验项目。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增加出厂检验项目。

第六章监督管理

如有意见,请于1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持续保持许可生产条件,发生以下情况时,应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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