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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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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6-09-03 [ ] 浏览次数: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市局制定了《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4日

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批发经营者、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便利店等。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整合“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营者“入市必登”平台(以下简称入市必登平台)。

第四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交付购货单位前,直接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或通过数据接口、第三方机构与入市必登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上传相关信息,履行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法律、法规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食品经营者信息追溯义务

第七条 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电子版,以及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入市必登平台,并打印《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凭证一联随货同行提供给购货单位,一联作为销售台账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批发经营者凭《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向购货单位供货,无需提供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实行按生产日期备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保健食品应上传电子版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所销售保健食品的批次检验报告。其他类别的食品实行按生产日期备案6个月内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或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统一标识的食品,可以备案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标识图片作为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应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注册账号,并在线查验购进食品的信息备案情况,备案信息完整的,经营者可以不再留存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便利店经营者应向食品批发经营者索取购进食品的《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并作为进货查验凭证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注册账号,在线查验食品信息备案情况。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复印件,配送清单应载明销售门店名称及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上传至入市必登平台。实行凭证电子化管理的经营企业,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电子版《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

第九条 500㎡以上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设置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名称统一为“食品信息查询台”,并与入市必登平台联网,方便消费者查询食品生产厂家、质检报告等信息。

鼓励有条件的便利店配置上网电脑,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并上传至入市必登平台;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各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参照执行本章规定。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息追溯义务

第十二条 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将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进货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入市必登平台,并打印《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凭证一联随货同行提供给购货单位,一联作为销售台账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经营者凭《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向购货单位供货,无需提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等纸质材料。

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向开办者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均无法提供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者应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入市必登平台,并向购货单位提供《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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