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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食药监局首例食品行政诉讼案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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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江某对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诉讼请求,认定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牛肉案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历时半年,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取得了胜诉。

记者从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15年12月7日,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门农贸市场进行市场检查中发现,经营户江某出售的牛肉胴体上未加盖检疫印章或检疫标志,当即对这批牛肉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送检,后决定对这156.5公斤牛肉异地扣押。12月15日,执法人员来到该经营部进行再次检查时,发现在出售热鲜牛肉胴体仍然未加盖检疫印章或检疫标志,决定对117.35公斤牛肉异地扣押。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江某经营的牛肉没有检疫印章或检疫标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牛肉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江某不服,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以来,该局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案情分析,研究应对措施;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维护政府执法部门公信力。经过一审、二审,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获胜诉。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良好形象,进一步捍卫了食品安全法的尊严。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要以此案胜诉为契机,结合秋冬季是牛羊肉销售旺季的特点,切实消除牛羊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牛羊肉安全,严守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张军 记者 邱杨 来源大别山晨刊)

(责编:郭宇、马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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