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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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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0日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对于重大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会同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迅速响应、科学处置。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一、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工作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及食品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告知书、明白纸等方式将企业责任、义务告知畜禽屠宰企业、采购畜禽产品的市场销售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屠宰行业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在生产加工环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生产加工企业原料肉进厂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使用等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和生产加工不合格肉制品及肉源掺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经营环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查处采购没有检疫检验证章或者检疫检验证章不全的畜禽产品,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畜禽产品和“三无”预包装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一)严肃畜禽屠宰检疫纪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在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不得”。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已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要及时撤出,并依法取缔该屠宰场点。二是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在畜禽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切实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三是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四是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把好屠宰检疫关口。五是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严禁未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畜禽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要按照审批的屠宰生产范围屠宰畜禽;要按照国家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屠宰相关信息。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严禁购入、加工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企业、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贮存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严格畜禽产品准出管理

四、严格执法,确保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厉查处畜禽屠宰检验检疫违法行为。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作为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畜禽屠宰检疫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生猪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监督管理,将肉品品质检验作为落实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员培训考核、肉品品质检验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提高生猪屠宰企业自检能力。对违反有关肉品品质检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屠宰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要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驻场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强化对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官方兽医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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