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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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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着重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把关、生产过程及贮存、运输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组织生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监督畜禽产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产品,确保畜禽产品可追溯。三是加强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工作,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对发现的不合格畜禽产品就地销毁。四是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监督入场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市场内公布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强化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严格畜禽产品准入管理

(一)强化畜禽产品经营主体责任。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积极利用检验检测、快速检测等自检手段开展畜禽产品进场检验,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四)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适时组织开展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畜禽产品全产业链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中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相互通报。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二)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有效保障出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印章,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要做好产地检疫证明查验、屠宰检疫等环节记录,并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记录,切实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


(一)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生猪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肉品品质检验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要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一是认真做好入场静养。凡是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二是认真做好宰前检验。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对发现的病害猪和“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生猪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认真做好宰后检验。对每头猪都要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检验合格的胴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按照检验规程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企业要健全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猪肉销售等信息。从事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参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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