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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诺瓦案中的清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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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1年9月,广州黄埔港。美籍商船“埃米莉号”的水手特拉诺瓦在向当地妇女郭梁氏购买水果时与其发生争执,郭梁氏受伤并落水而亡。10月6日,中国官员在埃米莉号设庭审判,但美国商人却拒绝交出特拉诺瓦。

  一份创刊于1832年的英文期刊——《中国丛报》,让我们看到了19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和中国法律图景,也认识到清末的法律是如何在西方人的叙述、演绎下被塑造并发生变迁的。

  回顾“西法东渐”的过程不难发现,中西法律的碰撞与国家间的交往相伴而生,但又因诸多因素而延伸到了法律之外。在这一历史眼光之下,有些史料也就有了更多的价值。

  清朝法典的两个认识

(责任编辑:郝运 HN064)

  在清国看来,己为天朝上国,彼为蛮夷之邦;在西方国家看来,己为文明的源头,彼为未开化之地。在这种情形之下,一旦发生碰撞,当然是相互指责和敌对争执,唯一的解决之道,只能在于理解与沟通。但可惜的是,不仅当时双方没有或不屑于有这种认识,后来作为中西重要沟通交流渠道的《中国丛报》也有意无意地并未做到这一点。以至于“特拉诺瓦案”之后,这些认识所带来的影响就变得更为明显。

  可见在当时,清朝法典算得上是一部自成一格的宏伟巨著,其简明扼要和有条不紊备受西方学者称赞。毕竟,在同时代的英国,盗窃数目超过12便士就要判处死刑。杀人未遂,或意图杀人并扳动实弹枪械也都可处死。所以,不管以任何标准来看,当时的中国法律和同时代的法律相比,尽管是“非现代的”,但绝不“落后”。

  裨治文在《中国丛报》前后共发表了三百多篇文章,除了介绍、抨击中国帝制、政府、法律之外,也撰写了像《美理哥合省国志略》这样介绍美国国情的论著。这些文字对中国知识界影响颇深,无形中为清朝的法律变革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的目标,也间接推动了清末民初推崇美国政制、神话华盛顿等潮流。清末十年大规模移植和翻译外国法律、聘请外国专家担任法政学堂教习并参与起草法案的举动可为明证。

  清朝法律的“野蛮”,这种说法是从何而来的?要知道,在17世纪和18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还是充满美感和想象的。伏尔泰说:“如果说曾经有一个国家,在那里人民的生命、名誉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那就是中华帝国。”

  1793年前来中国的马嘎尔尼使团成员巴罗也曾赞叹《大清律例》说,它“文字清晰、结构严谨,完全可以与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相媲美”。另一位使团成员托马斯·斯当东则在1810年把《大清律例》译为英文——这是直接被译为英文的第一本中文作品。当时的莱布尼茨、巴杰尔等人都有这种认识。

  事实上,西方对中国法律评价的变化,并不在于当时清朝法律的“落后野蛮、血腥残忍”,而在于双方国际地位的变化和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中美双方对“特拉诺瓦案”产生分歧的原因也就在于此。不是清朝法律的严酷招致了美国人的反感,而是陷入发展危机的清朝法律中蕴含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团体主义等内容,已开始与西方所通行的观念相悖。两相碰撞之下的关键问题,在于两国交往之初的傲慢、偏见、文化优越感以及因单方经济发展而带来的隔膜和不了解。

  两个星期内,该事件僵持不下,其间清吏下令禁止所有与美国商船的贸易。10月26日,特拉诺瓦被清吏强行带走并于27日凌晨被处绞刑。这就是当时备受关注的“特拉诺瓦案”,其在中外关系史上意义重大,甚至影响到了早期的两国关系。

  作为早期中西方的主流传播媒介,它侧重于介绍中国的各种制度和风土人情,是当时西方汉学家的基本文献来源,也是发行量较大的西方人主要阅读读物之一。由于其存续期间正值中西交往的关键时期,以至于它的历史地位无比显赫,有人甚至认为,它不仅塑造了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观,也间接造就了19世纪中国知识界的对外认知和自我认同。

    《中国丛报》的创刊人和主要撰稿人裨治文。

  余涛

  客观地说,裨治文的文章有些是西方学者对东方的好奇打量,有些是政治宣传和为本国谋求利益的需要——比如为取得在华治外法权提供舆论支持,还有些则包含了萨义德所说的“集体想象”的异国形象。但不管怎样,这些文字都在无形中对清朝人士产生了影响,并改变着当时的法律发展方向。

  按照当时的清吏和国人的态度,这不过是一起“化外人”触犯“刑律·人命”“斗殴及故杀人”条款的普通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是符合国人杀人偿命的一般心理的,并无特别之处。但对于外国人而言却并非如此。“特拉诺瓦案”引发了当时在华外国人的普遍关注,他们纷纷撰文表示,清国此举是“对正义的嘲弄”。

  然而,仅仅过了100多年,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看法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当19世纪晚期来华传教的美国人何天爵(Chester Holcombe)在《真实的中国问题》一书中对中国人的思维、习惯进行判断之前,难以回避的问题是,世界早已处于一个比较的时代。清末的开明人士在接受外来事物、审视西方时,无数双西方人的眼睛同样在审视中国。

  事实上,“开眼看世界”后,虽然清朝进步人士审视西方国情和法律的著述不在少数。但深入考证的话,我们会发现,包括林则徐、魏源等在内的士大夫阶层对域外的介绍,其实有不少内容都源自这些肩负介绍中西方文明职责的异国人士之口,比如《中国丛报》的创刊人和主要撰稿人裨治文。

  因为在他们看来,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集和审理形式等方面,清吏的做法都与西方的观念相悖,比如证据采集不合法、审理程序不当、敌视外国人、以法律之外的连带责任方法——包括禁止贸易、停止食品供给等手段迫使被告就范等。不少外国人因此反感于清政府团体主义式的“粗暴”处置手段和清朝法律的“野蛮”。

  对正义的嘲弄

  《中国丛报》对中国法律的塑造

  而难以避免的意识形态,让作为老大帝国的“他者”蒙上了一层阴影。所以,当清朝从文明帝国走向停滞,西方却成为文明的象征,此消彼长之间,当时国人收获的不仅是对西方法律的推崇和赞扬,还有对传统法律的排斥和贬损。

  毕竟,中国的“缠足”固不可取,但不要忘记,西方也曾将“束腰”视为美丽的象征。撇开各自国家的土壤和时代背景谈论法律的好坏,必然是不够公允的。重要的是,在平等的交流和对话中最终实现彼此间的互相理解与接受。

  王人博教授曾说,“中国无论怎样挪用西方,自始至终都有一个中国立场存在,既包括对西方价值的取舍,也包括对自己古老智慧的化用。”不可否认,中国的法律近代化承接了西方的知识传统,但接受外来新观念却并不意味着要彻底否定过往历史,在对传统法律进行评价时,妄自菲薄必然是不够的。

  与17世纪和18世纪西方人对东方帝国的赞赏和乌托邦想象相对比而言,19世纪的清朝正逐步走向衰落。与此相对应,《中国丛报》对于当时清朝法律的报道主题虽比较宽泛,囊括了立法、法律的实施、刑法、诉讼、监狱和土地制度等,但负面性评价较多。尤其是对清朝刑罚的残酷以及定罪量刑的随意、不确定等内容,批评和谴责不少。这些负面评价,勾勒出了西方人眼中的清朝所实施的“恶法”形象。这种看法,不仅逐渐被西方学者及政府视为正统,也影响到了当时的国人。

  《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创办的第一份成熟的英文期刊,由美国来华的传教士裨治文(ElijahColeman Bridgman)创办于1832年5月,主要发行地点是广州。至1851年12月停刊,共发行了20卷230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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