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做好在产品包装上加印或者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的工作。各地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时一定要按照发证范围严格把关,不能错贴、滥贴。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各地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