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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违规办理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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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如何,直接决定了其经营的食品安全与否,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污染食品或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份《关于餐饮服务行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情况说明》提出上述内容。

照片被颠倒贴,办理健康证竟如此不严谨

    执法监督部门:应晒一晒各自的职责

    该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办理健康证,依然继续指定息县中医院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只认定息县中医院发放的健康证,不顾餐饮业从业人员的质疑和全县人民的饮食安全,置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康证》签发职能的意见”于不顾,究竟有什么力量在驱动?让人难以难以费解!

    另据介绍,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所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依据办理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证,却在息县第一高中办理40多个,息州宾馆办理10多个健康证。并且在该县文化路某小吃店办了不同价格的健康证。其中,2013年办理的价格为90多元,今年的收费是60多元。然而,息县人民政府明确由息县卫生监督所承担的健康证签发权的批复意见却成为一纸空文。

    “中医院可以办理健康证吗?”个体经营户李先生疑团重重,不是有卫生监督执法所和食品安全监督所吗?办理健康证到底应该由哪家来办理?

    2013年12月25日,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下达“关于《健康证》签发职能的意见”,明确表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应有卫生监督执法所签发,息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时签署了同意审批意见。息县卫生监督执法所人员介绍说。

    据了解,息县办理健康已引起人们的诸多怨言和不满,给该县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他们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给有关单位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卫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所指定中医院办理健康证严重违规

    

    相关法律链接:

    带着个体经营户的质疑,记者近日来到息县了解实情。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并没有值班人员,该局办公室吴主任的答复是,需到不远处的海澜之家4楼办理餐饮业从业人员登记手续。在此办公并没有单位挂牌的办公室人员告诉记者,办理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证要到中医院或附近的医院办理。

    但是,该局没有拿出相关法律证据由本行业办理健康证,仅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入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该局并且摘录了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

    据该所人员介绍,息县卫生行政部门已指定息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唯一合法有效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息县中医院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没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健康证的签发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息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关于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证应该有谁签发,息县卫生局和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均向息县人民政府反映过此事,请求息县人民政府确认健康证的签发权。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息县卫生监督执法所给与的明确答复是:“应该由卫生执法部门来办理!”

    近日,息县个体经营户李先生在息县行政审批中心药监局窗口咨询从业人员餐饮许可证办理程序时,被告知要到中医院办理健康证。

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签发意见健康证办理应由息县卫生监督所办理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息县中医院一没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二没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三更没有发放《健康证》的职权。


    息县政府明确:卫生监督所承担健康证的唯一签发权

    息县卫生监督执法所有关人员介绍说:“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息县中医院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发放健康证违法、违规!”

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签发意见健康证办理应由息县卫生监督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照片被颠倒贴,办理健康证竟如此不严谨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食药监管局:仅提供餐饮业人员体检说明,没有提供依法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息县中医院的行为,给当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造成不知所从,不知所去到何地方办理健康证的疑惑,人们想知道究竟应该到哪个部门去进行健康检查,去哪个单位签发健康证方可有效,希望有关单位应该自觉地晒一晒自己的职责,消除群众的顾虑!”有关业内人士说。

    一张健康证,竟然引发一场卫生监督执法所和食品安全监督所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健康证到底应该由谁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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