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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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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8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

 

    第三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级。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附件1)确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

 

    本市公布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为高。

 

    第七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生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

 

    第三章  信用分级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

 

    第十二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守信企业:

 

    (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符合的。

 

    (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

 

    (三)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

 

    (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五)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第十三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基本守信企业:

 

    (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的。

 

    (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违法添加物的。

 

    (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四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信用缺陷企业:

 

    (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

 

    (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违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产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

 

    (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四)评定年度内曾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9月31日起至本年10月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满6个月,或同一评定年度内未生产的企业,当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不予评定。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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