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储存销售规范。要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销售、储存场所应干净整洁、温湿度适宜,符合食用油明示储存条件要求。盛装、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加强培训宣传
1.食品生产者档案信息内容应包括:
(3)社会监督信息
二是批发规范。从事食用油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要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七是网络销售管理规范。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平台销售食用油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要求实名登记。入网销售食用油经营者应证照齐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对供货者的有效证照和每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要认真查验,并在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严格落实销售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对销售转基因食用油的,应当在其网页显著位置标示“转基因”等字样。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按批次),并如实记录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
二是生产规范。按照许可类别和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料进厂把关验证,产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要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标签标注明示要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手续,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产,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合格方可重新组织生产;
三、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是不准采购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油;二是不准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加工食品;三是不准使用酸值、过氧化值、苯并芘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油脂加工食品;四是不准用回收油脂加工食品;五是不准将食用油放在阳光暴晒或暖气、炉具等热源附近存放,防止过度氧化、变质、酸败;六是不准向无资质食品企业提供废弃油脂。
四是转基因专区专柜销售规范。对购进销售转基因食用油设立专柜或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转基因明示;
八是散装标识规范。食用油生产者(含小作坊)销售散装食用油,应当为食用油经营者提供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包装物的,包装物必须具有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核准证)、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成分或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标签标注;经营者自行提供盛装容器的,生产者应提供与销售数量或盛装容器相匹配的标签标识,由经营者自行粘贴。不论食用油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均应采取措施,确保散装油标签标注的牢固、完整、信息清晰可鉴;
七是转基因管理规范。以大豆、菜籽等为原料生产非转基因食用油的生产企业,在原料进厂前,应当对原料进行转基因成分的检验验证,防止含有转基因成分原料污染。以转基因大豆等为原料生产的食用油,包括散装食用油都必须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明示,且字体清晰、易识别;
(三)完善信用管理
六是储运规范。要加强原辅材料、成品的包装、储存、运输等过程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控制,对原料、工业油脂、沥青等环境、阳光直晒、高温高湿、包装、机械等的影响或污染。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使用的直接接触的盛用器具、工具等和为经营者提供的盛用器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油罐车盛装食用油的也要采取措施进行标识标注、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障油罐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一是制度规范。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并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召回等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四)餐饮服务环节要做到“六规范六不准”
(一)食用油生产者要做到“九规范九不准”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认真开展食用油抽检监测工作,生产环节要在覆盖所有的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基础上,加大对小作坊的抽检力度;流通环节要覆盖本地区占市场份额主导地位的食用油品种;餐饮环节要覆盖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密集区的中小餐馆、旅游景区的各类餐饮服务场所。重点抽检散装食用油和有餐饮专用字样的预包装食用油。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油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查处。
一是制度规范。建立并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采购管理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退市及召回等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食用油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做到“五查”: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查验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是否完整、规范,加工使用的食用油是否与台账记录一致;二查食用油贮存情况。是否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用油,贮存散装油的容器是否干净整洁、材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标识是否清晰完整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保质期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三查食用油使用情况。是否使用来源不明、超保质期食用油加工食品,是否存在用回收油加工食品行为;四查反复使用油脂管理情况。是否有反复使用食用油的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并有记录;五查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是否有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食品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摸清生产经营者底数和生产经营状况,对辖区所有企业确定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要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职责,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实际,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全覆盖高质量完成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任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问题发现率、整改合规率。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排查食用油生产经营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列出问题和风险清单,拟定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是记录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食用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查验并保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严格落实进货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食用油名称、进货日期、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是追溯规范。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并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方式,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省局食品生产许可监管追溯管理系统,或自建网站、商品条码、二维码或其它APP系统,公布产品生产加工信息,实现产品的可追溯、可查询;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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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及调查核实和处理结果信息、媒体曝光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等。
三是贮存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使用食用油,盛装、使用食用油,包括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