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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食品安全分析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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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共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食品标准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1项,行业标准3项),其中,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21项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发布1项标准。

2015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食品安全分析报告

2015年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食品标准

2.3.2 2015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015年国家卫计委共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03项。其中,食品产品标准有23项,食品添加剂标准有157项(含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有13项),相关产品标准有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有1项,检验方法标准有18项,具体百分比情况见图6。2015年我国新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21项,占新发布食品国家标准的10.3%。

2015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食品安全分析报告

2015年发布的食品国家标准类别及比重

第三章 2015年食品法规及标准变动情况分析

3.1 主要食品法规解读

3.1.1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并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法规关键内容摘要:

(1)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除已公布的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外,增加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2015年2月1日起报检进口的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提交《检疫许可证》。

(2)质检总局根据进口乳品检验及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对非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2015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需提交符合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检测报告。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影响:

一是检疫审批范围有新增。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也将加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行列。

二是检测报告项目有调整。新要求部分修改了非首次进口的乳品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除乳粉和调制乳粉保留蛋白质项目、乳清粉和乳清保留蛋白质项目、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保留蛋白质项目和脂肪项目外,所有其他乳品均取消了蛋白质、脂肪、酸度相关的检测项目,增加了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增加了铅、汞、砷、铬四种重金属检测项目;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增加了铅检测项目;乳粉和调制乳粉增加了砷、铬、铅检测项目;乳清和乳清蛋白粉还取消了乳糖的检测,但增加了灰分、铅检测项目;牛初乳粉增加了砷、铬检测项目。另外乳品种类增加了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

因此,从2015年2月1日起,进口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报检时提交检疫许可证;从2015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该公告附件的规定;报检首次进口乳品时,仍需按要求提供全项目检测报告。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版)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法规关键内容摘要: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影响:

目前一些婴幼儿乳粉生产厂家在广告宣传中强调自己的婴幼儿乳粉“接近母乳”或“母乳化”,这实际上已违反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新规可以有效避免消费者被广告所误导,将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3.1.4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1.5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1.6 《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

3.1.7 《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集意见稿)

2015年10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对《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

草案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内容摘要:

第十二条【产品标签说明】 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第六条【经营企业一般义务】经营企业还应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符合以下要求: 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食品,应来自于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专项抽查】质检总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实施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影响:

(1)婴幼儿配方乳粉以网购保税模式进口时须在入境前直接将中文标签印制在其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2)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同样需要符合我国食品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要求,跨境电子商务模式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将与传统进口模式入境的产品没有差别。

3.1.8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3.2 主要食品标准解读

第四章 2015年中国政府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汇总及分析

4.1 国产产品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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