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的,操作时应当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六)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第十七条 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
鼓励个体散装食品经营者组织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不得直接用内容不齐全的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产品合格证可一并与公示牌、标示牌悬挂或张贴。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备或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召回。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实验室对所经营的散装食品,特别是散装熟食进行抽检,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抽检。
二是细化散装食品经营要求。针对散装食品在进购、贮存和上架销售等方面容易存在不同生产日期混淆销售、标签标识不明、易于二次污染等问题,《规范》细化《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散装食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设备实施、标签标识等方面经营对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经营规范要求,如:明确散装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要求;要求散装食品和其他食品分区销售;要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对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及其保质期限;要求必须设置计量标签;明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散装熟食、散装酒经营规范等。
第八条 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给各连锁经营者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计量标签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二)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无毒、清洁;
第六条 经营者应设有与所经营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加工、贮存、销售的专间或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经营者落实本规范要求,依法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是鼓励经营者将所经营的散装食品自检或送检。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公众健康,针对散装食品,特别是散装熟食易变质的特点,提出检测的鼓励性要求,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自控水平。
第十八条 进货凭证和进货、销售台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二十条 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组织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近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率先出台《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二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散装食品的定义,散装食品经营场地、设备设施、标签、称重标签、贮存标识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处置要求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等的材料应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要求;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二)经营现场制作的,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排水条件;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第九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五)操作专间内配备空调、紫外线灯等消毒装置、清洗消毒水池(使用流动水),冰箱和温度计等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