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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日开始,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要规范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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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散装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食品生产者的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散装白酒还应当在容器上标注酒精度。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一是明确散装食品概念。严谨定义散装食品特性。《规范》第三条将散装食品定义为,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定义强调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关键区别之一在于是否“定量”。以往有些规范性文件将散装食品定义为需称重销售的食品。“称重”虽是定量的最基本方式,但现实中,散装食品还有其他计量方式,改为“计量”更为科学严谨。合理拓展散装食品概念外延。《规范》将广泛存在于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临街小铺等现场加工制作糕点、凉菜、饮品等食品,以及部分餐饮单位在店内设置销售点将自己加工制作的一些食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现制现售行为正式纳入散装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消除了监管盲区。

经营非自制的散装酒、散装熟食经营者应当留存散装酒、散装熟食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最佳食用期不得超过食品原始标示的保质期。

(一)立即停止经营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集中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规范》的出台是省局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重要部署,也是现阶段解决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为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和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将有效减少散装食品经营卫生设施缺乏、食品标签不规范、二次污染等食品安全隐患,保证散装食品质量安全,推动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

(五)经营现场制作的裱花类糕点、烧卤熟肉,或销售改刀熟食,应当设有操作专间,专间的墙壁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的材料铺设或制成,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有条件的设置预进间;

经营者可另设计量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应当与该食品原始标签标示内容相符。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第一条  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附:

 

第十五条  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资质文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具有计量标签标识的小包装或计量标签标识凭证,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有专门记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经营散装食品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和其他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组织检查,逐项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保存相应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四条  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企业、散装酒经营者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二)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四)经营现场制作的糕点类食品和饮品,应当设有专用操作场所,与其他食品处理功能区有明显分区或隔离设施。成品存放和加工制作区域相对独立;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第二十一条  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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