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对益阳市赫山区益方纯饮用水厂、益阳市碧云泉纯净水有限公司、安化天柱山山泉水厂、桃江县博士饮用水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警示函。
桃江县博士饮用水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13号)
桃江县博士饮用水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8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企业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属地监管情况、安全生产责任提示情况等12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生产车间设有的气泵室内放有风扇、消毒剂等物品,摆放不整洁,气泵室墙壁不平整,窗户有较大缝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的规定的要求。
2、清洁作业区入口未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4条款中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未提供车间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和半成品臭氧浓度过程检测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条款中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2、企业未提供空气净化器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2.3条款中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结果
1、企业未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样和留样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
1、原料库物品未按规定分类分区存放,水桶未离地存放。原料库房内消毒剂与水桶等未分隔存放,放有杂物不整洁。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3条款中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不合格水桶、桶盖未在划定区域存放。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2.2条款中关于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记录不全,落实不到位。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2.3条款中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
安化天柱山山泉水厂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14号)
安化天柱山山泉水厂:
2018年4月25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企业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和安全生产责任提示情况等6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车间风淋室和储水罐的上方积有灰尘,未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2.1条款中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的要求。
2、鞋靴消毒池内消毒水、洗手水排在通往车间的排水沟内。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2.4 条款中关于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的要求。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共用同一个更衣室,共用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车间入口过道缺紫外灯等空气消毒设施。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4条款中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和5.1.3条款中关于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的要求。
3、消毒剂二氧化氯存放在成品库内,未分隔放置。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5条款中关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1、购进长沙水星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PC桶,未索取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购进长沙发跃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瓶盖,未索取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4.1条款中关于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1、无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记录和处置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要求。
2、未能提供生产过程臭氧浓度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条款中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1、检验室缺PH计和电导率仪。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2条款中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