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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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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2月21日以粤工商食字〔2011〕67号发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一)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三)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仅由其分支机构执《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原则。

  实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再申办营业执照。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和权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受理和发证工作,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工作。新设食品经营企业属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应当先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再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属工商所以该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并予以公告。

  东莞、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分局和其它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的非行政区划设置的工商分局,由该分局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广州、深圳、佛山市顺德区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分别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决定。

  三、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符合的条件

  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与有毒物质(农药、化合物、气体等)的生产或产生作用的场所保持安全的距离,处于废水、废气、有机废物、排污、垃圾堆放处理、粉尘等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2.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3.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4.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5.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1.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不得用药灭鼠;

  2.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3.经营散装食品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大中型商场、超市设置更衣间,并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2.库房管理制度;

  3.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

  2.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四、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经营乳制品或婴幼儿乳粉的,核定为乳制品。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项目核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企业分支机构核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能超过该企业的有效期限。

  五、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

  8.食品类别申报表;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新场所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改变后的经营场所,已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到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须先办理注销再重新设立。

  变更许可范围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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