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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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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件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驳回申请通知书》。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移

  经营者改变经营场所,改变后的经营场所已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到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入手续。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必要时)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同意迁入通知书》。申请人凭《同意迁入通知书》到原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出手续。许可档案迁出机关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发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同意迁出通知书》,并自收到《同意迁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档案连同《档案清查单》通过挂号邮寄或直接移交方式移送至迁入机关。迁入机关收到迁移档案后填写回执交回迁出机关,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许可证。

  七、日常监督检查和信息通报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情况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许可证审核机构应当把核发、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的食品经营者名单,及时告知企业监管机构。

  企业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是否届满。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通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由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并将注销、吊销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工商所(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许可机关决定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事由,并依法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下级工商部门要将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给上一级工商部门。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任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许可证及相关文书的印制

  (一)许可证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样式,由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印制。

  (二)相关文书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书(附后)由省局制定,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十、档案管理

  工商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档案按户立卷,一次业务一卷,归入主体档案中。并按照“谁受理,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立卷,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归档材料要齐全、完整,字迹清晰,装订整齐。要按顺序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并根据编码顺序填写目录。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资料分件归档,分别记录件号。档案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损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应当按照各地市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名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5.指定(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交);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

  10.食品类别申报表;

  11.现场核查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提交);

  12.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13.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食品流通变更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变更申请书;

  4.指定(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交);

  5.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6.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7.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三)食品流通注销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注销许可申请书;

  4.指定(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交);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四)食品流通撤(吊)销许可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撤(吊)销文书;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五)食品流通延续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延续许可申请书;

  4.指定(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交);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7.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4.指定(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交);

  5.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6.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七)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及审核件;

  3.指定(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交)。

  十一、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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