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格式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复检机构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
(一)异议申请提出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应当自做出复检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交纳的复检费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七)复检费用支付
受理部门有证据证明复检机构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检验要求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复检申请书;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一)复检申请提出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报申请人及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六)复检报告提交与结果通报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二、异议处理工作
如发现存在调换样品或人为破坏样品封条、外包装等情形的,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复检实施
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受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确定复检机构后,受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事项告知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确认
一、复检工作
附件: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格式
(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八)复检过程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