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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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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裁量因素。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情节严重”处罚:

(三)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法规监督处。

第四章监督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甘食药监发〔2018〕86号

2015年12月4日印发的《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甘食药监发〔2015〕395号)同时废止。

(二)从轻处罚:A≤X<A十(B-A)30%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配合查处表现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

(一)违法产品的风险性;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宣告无效后,仍然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限的;

(二)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

(五)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

(三)药品生产中违法使用辅料,生产的药品为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2018年5月8日

(二)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幅度是否适当合理;

(一)药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物成份或者违法使用原料,生产的药品为假药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依法依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第三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五)有明显主观故意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仅对最高罚款数额作出规定的,最低数额以零元计算。

(五)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第六条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属从重处罚中的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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