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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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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法定义务,应当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异议处理申请,总局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工作。

三、复检、异议处理期间风险防控措施

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如发现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受理部门。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受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初检机构可以赴复检机构实验室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

2018年8月23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异议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时,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异议审核。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1)异议处理申请书;

(四)异议协助审核及通报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复检机构确定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三)异议审核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对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核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异议申请受理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停止其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并向复检机构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的建议。

初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受理部门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和备份样品的在途安全。

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因客观原因7个工作日不能确定复检机构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抽样及样品真实性有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包含其最新版本)。

(二)复检申请受理

(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市监食检〔2018〕48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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