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18.9L∕L桶装纯净水,共生产9桶,7桶用于抽检,2桶自留,未投放市场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日所生产的纯净水仅为抽检所需,未进行出厂检验。责令整改,企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5日。整改措施: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自查原因、整改存在的问题。2.检查各种设施设备,规范生产流程。 3.仔细检查自备水源及输送管道,并对生产的成品水与水源泉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送检,进行比对检验,查找原因。 4.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5.严格落实产品批质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的原则。 6.同时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证明上岗工作。 7.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管理工作。 8.彻底改造水桶洗消车间。 9.门窗安装防蝇纱门纱窗,污物桶应当密闭。监管部门已组织复查验收日期:2018年5月29日。
二十六、甘肃石记老石黄酒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石黄酒和酒谷老石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酒精度、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总糖;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1月29日和2018年1月30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这两批次产品甜蜜素不合格原因是擅自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度有问题、酒精度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中麦芽酒曲添加量不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决定书编号:(甘庆)食药监食罚【2018】15号,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了增加口感,人为添加了甜蜜素。责令整改,企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14日。整改措施: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停止了这两批次产品的销售。监管部门已组织复查验收日期:2018年7月10日。
二十七、西峰区新佳福超市经营的老石黄酒和酒谷老石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酒精度、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总糖;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1月29日和2018年1月30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四)项。处罚决定书编号:(甘庆)食药监食罚【2018】16号,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责令整改,企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10日。整改措施:做好索票索证工作,对所有购进产品索取出厂检验报告,并及时查验,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加强全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已组织复查验收日期:2018年7月15日。
二十八、庆城县湫沟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的湫沟山泉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4月27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庆城)食药监食罚【2018】7号,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纯净水灌装线管理制度严格要求,所以导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二十九、甘肃颐康天然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颐水康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4月20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被容器污染饮用水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条(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定)食药监食罚〔2018〕21号,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洗桶区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个别水桶未清洗干净。责令整改,企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整改措施:培训从业人员;排除洗桶区域食品安全隐患;做好产品出厂检验。监管部门已组织复查验收日期:2018年7月20日。
三十、渭源渭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秦山渭水天然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4月16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被容器污染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定)食药监 食罚〔2018〕22号,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洗桶区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个别水桶未清洗干净。责令整改,企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整改措施:培训从业人员;排除洗桶区域食品安全隐患;做好产品出厂检验。监管部门已组织复查验收日期:2018年7月20日。
三十一、渭源县盛世平安商行经营的秦山渭水天然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4月16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