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管机制方面:政府食品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体制滞后,对食品行业的标准门槛设立过低、缺乏食品安全信用机制,监管体系权责不明晰;食品行业生产力总体不高、从业者缺乏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和意识、缺乏自检规范;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缺乏认识、缺少相关知识,参与积极性有待加强。
德、法等欧洲国家针对食品安全在法律框架、风险评估交流以及监管机制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完备的体系,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建立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统一全面的检验检测体系,建立风险分析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体系是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发展的必由之路。2011年,中国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正式挂牌,其技术部门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风险预警、食品安全标准、参比实验室、数据/信息分析。目前评估中心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组织结构和较齐全的参比实验室,并努力加强与国际组织、区域和国家(地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交流、建立沟通合作的工作机制。今年10月,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新《食品安全法》还明确加入了关于风险评估的条文,完善了监管结构,将职能统一于食药监部门,并对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控制都进行了细化规定。相信通过不断的实践和交流总结,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够逐渐走向成熟,为民众提供更加全面、及时、可信的食品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