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4)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5、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