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十七)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