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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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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公安厅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自治区农牧厅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农牧厅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部门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海关部门通报,由海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自治区商务厅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等工作。(2)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7.与自治区版权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处。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等重点任务考核工作。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法规处。组织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跨盟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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