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处。拟订商标和专利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制度、政策。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二十四)科技和信息化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自治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合作交流、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
(二十五)财务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六)人事处。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73名〔35正(含食品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市场稽查专员5名)3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责编:刘泽、张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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