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新版HACCP认证实施规则之合规义务要求及企业落地实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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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医食品生产企业法律合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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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新规之前需要了解的是,在企业资质方面,特医食品企业比生产普通食品的企业审查更加严格。

(10)对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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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医食品注册中何情形将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职责

首先,关于特医食品广告的申请者,特医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特医食品生产企业或证件持有者。

我们认为《通知》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暗示相关文件及制度的生效与落地可能不再遥远。尽管上述法律法规还属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相应部门/机构的工作也还没有完全落地,但我们认为企业合规应未雨绸缪。故,我们在此为企业简单总结了一下《审查管理办法》中特医食品广告审查的基本流程及相关要求(以下内容摘自“《审查管理办法》”):

(9)对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抽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药品广告管理。其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非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

七、特医食品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禁止准入类中,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的经营活动中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与之类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2016年《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规定了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即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而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非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

(6)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2016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进行定义,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其生产标准要高于保健品,低于或等于药品。

同时,《审查管理办法》明确了进行特医食品广告审批的流程、方式及其它相关要求,从而弥补了之前相关法律法规留下的空白。不仅如此,2018年07月30日公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还明确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广告监督管理司,其将负责“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最后,上周(2018年12月4日)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研发报告:1)结构不清晰,内容不完整 2)未提供稳定性试验的检测方法。

综上,食品领域不同于药品,特医食品也不同于普通的食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特医食品持有某种产品注册证的主体是具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能力的境内外生产企业。由于条件严格,因此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现状来看较难实现委托生产。

其次,关于特医食品广告的审批,与普通食品不同,特医食品广告需要事先审批。申请人应当向特医食品生产企业或证件持有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由省级报送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特别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被要求赔偿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先行赔付后再根据责任归属进行内部追偿。实践中由于食品委托生产的标签标示的内容要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及《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标签标注内容的应用不当例如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当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会导致追究法律责任时责任主体确定难以及管辖权的问题较多,由此建议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就标签标示、食品质量标准及法律责任承担的内部责任追究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约定。另外在委托加工的办理上,2015年原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题2“五取消”,其中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并认为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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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艺:1)工艺流程图缺少关键技术参数,如混合时间,灭菌温度等 2)申请材料无法判断工艺的真实性、可行性

特医食品是介于普通食品和药品之间,它不具备针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但能改善患者的营养状况,提高患者的整体健康水平,为疾病的治疗和恢复健康提供良好的基础。根据国外的数据,特医食品营养治疗可缩短住院时间2.5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继药品、医疗器械之后,医疗产业的第三大领域,被称为病人的“饭”。

一、特医食品的概念

关于特医食品注册程序及其时限的规定,根据2016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和官方解读,作出总结如下:

1.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1)产品中添加或包含了法规标准中不允许加入的物质 2)加入物质的质量不符合相应法规标准的规定或标准非现行有效。

六、特医食品广告怎么做?

三、特医食品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吗?

(8)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但不论为如上哪一种,生产企业在对外签署的例如采购合同、供应商合同、经销商合同、医院招标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均不宜使用诸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医食品”、“FSMP”等特医食品相关的词。

由此可见,目前对于其他类型特医食品,如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在网络销售的进入方面暂无负面监管规定,入网销售符合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注册证以及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公示规定即可。由于处方药因其“对症下药”、具有适应症和毒副反应则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而特医食品中成分更具针对性、能够实现“精准营养”、适用于特定疾病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在此与处方药有类似之处,适用同等程度的监管。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涉及其适应症(功能主治)、适用范围、保健功能、适宜人群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内容的,只出现产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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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顾问:马超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张锦华 白文慧

1、单从食品角度来看,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管规定不同于当初以药品注册时受到的药品领域的种种监管规定和限制,例如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委托生产等。首先,食品委托涉及到《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中“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责任的规定。法律本意是追究实际生产者,即被委托方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针对经营环节也追究委托方的相应责任。

首先,这种审查要求的严格体现在审批程序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产品注册证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境内企业生产特医食品的两个前置条件。这比生产普通食品仅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多了一个注册程序。具体程序上,拟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特医食品的生产企业,大致需要经历如下图中的三个阶段。

前特医食品注册工作已经展开,但由于具体产品的临床试验规范刚刚出台等种种原因,注册工作的进度较为缓慢。目前市场上流通、采购和供应的,技术实质是“特医食品”的产品,其合法的身份可能是药品、普通食品或是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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