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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0年04月17日 19:11:01 中财网
原标题:千禾味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千禾味业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7号)核准,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公司”、“上市公司”)于
2016年3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
人民币,发行价格9.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67,6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
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28,765,899.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38,834,100.06元。
千禾味业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3号)的核准,千禾味业于2018年
6月公开发行了3,56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56,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47,798,6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6月26日到位。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作为千禾味业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黄华、谭国泰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千禾味业
股票代码
603027
注册资本
465,850,722元人民币(截至2019年12月31日)
注册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城南岷家渡
办公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城南岷家渡
法定代表人
伍超群
董事会秘书
吕科霖
联系电话
020-38568229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招商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
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
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
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
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
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
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
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两
次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与发行人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
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 年 9 月,因千禾味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为黄华、谭
国泰,保荐机构委派黄华、谭国泰接替千禾味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原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王玉亭及孙坚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千禾味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千禾味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千禾味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
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千禾味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
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千禾味业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规范发行人运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千禾味
业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
股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提前赎回等情况并履行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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