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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如何监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具体办法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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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检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持合法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地址相符;是否超许可项目范围、期限经营;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运输、配送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等。

  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有《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第十九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交易信息,包括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订购者名称等内容。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入网经营者交易食用农产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经营者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图片与实际相符程度、投诉记录等,将其信用评价情况在网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查询、数据统计、调研分析、交易数据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屏蔽不合格(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备案部门建立通报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将本省或本地区进入本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自查及检查情况等向备案部门报告。

  备案部门监管工作需要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引导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饮食知识宣传,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网站页面建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网站的链接方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督促其将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直接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对自营食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记。

  第二十八条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章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非自产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许可项目、期限经营,不得在许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公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原许可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收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台账。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国内生产的食品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票据,并留存原件或复印件。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按批次索取含有全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并留存复印件。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为进口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者印章(供货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可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留存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供货者证照有效期届满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要求供货者重新提供有效证照,查验后留存复印件。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保存食品进货记录和留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有供货者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者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长期定点采购的、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供应者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入网食品经营者发现供货者提供的相关材料涉嫌虚假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不得购进和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后,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入网食品经营者留存的复印件可为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

  第三十四条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载明的事项销售和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包装破损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做好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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