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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如何监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具体办法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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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贮存容器上如实标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产品出厂原包装贮存食品,原包装上已标明以上信息的,可不再对食品有关信息进行标示。

  第三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配送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运输、配送。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运输、配送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不应当委托不符合前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运输和配送。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运输、配送期间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该食品生产者的,应当将食品召回。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供货者或食品生产者停止销售、购买者停止食用,并记录本经营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供货者或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进口商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时,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清理食品、登记造册。

  第三十九条因入网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入网食品经营者对停止销售及召回的食品应当予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做好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

  第四十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二节 网络食品销售规定

  第四十一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第四十二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第四十三条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标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三节 网络订餐服务规定

  第四十四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信息。

  第四十五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十六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将其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展示给消费者,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保障网络订餐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接受消费者监督。

  倡导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第四十八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循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则,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九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外送范围和预计送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在安全时限内送达。

  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将食品配送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

  第五十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容器上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加工制作时间以食品成最终状态为准。

  第五十一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从事送餐活动:

  (一)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二)实行每日晨检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三)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和冷加工糕点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每天清洁、消毒,定期更换。

  (五)送餐人员着装应当干净整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于监督检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在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日常监督检查对象和约谈对象进行跟踪复查。

  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监督抽检和信息发布。

  第五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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