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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味食品: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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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 解除限售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2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评估考核等级,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对应等级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A 100%

B

C

D 80%

E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及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本次授予情况

于志勇 董事、副总裁 33 2.81% 0.04% 暂缓授予

吴学军 董事、副总裁 38 3.23% 0.05% 暂缓授予

沈松林 董事、副总裁 30 2.55% 0.04% 全部授予

何昌军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30 2.55% 0.04% 全部授予

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226人) 845 71.85% 1.12% 全部授予

预留部分 200 17.01% 0.27% —

合计 1,176 100.00% 1.5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亦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5月13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2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05万股。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本次董事会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以2022年5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28名激励对象授予90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暂缓授予于志勇、吴学军2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71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志勇、吴学军先生在授予日2022年5月13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此2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71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将在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宜。

除于志勇、吴学军先生外,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激励对象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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