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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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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的,或食品生产企业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

 

  (二)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送至:37210640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八)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第一章 总 则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在第二章计分分值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增加3分分值予以记分。

 

 

  (二十)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

 

  (十)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拒绝或拖延履行的;

 

 

  (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五)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品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市场监管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通知其所在的食品生产企业停止履行职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三、通过传真反馈意见请传真至:0791-86355028。传真主题请注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第二十三条 累计学习天数达到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书面提出参加满分考试的申请,并提供累计学习天数达到要求的佐证材料。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正。

  多次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十四条  因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次记12分。

 

 

  (九)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三)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食品生产企业发生第六至九条所列违法行为,但根据事实和情节,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在第二章计分分值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酌情减少1-3分分值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三)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违法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告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更换任职食品生产企业,继续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扣分累积计算。

 

  (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一)在许可生产场所之外生产逃避监管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十八)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目 录

 

  第二章 记分分值

 

 

 

 

  (七)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承担日常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附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告知单》

  第五条  根据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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