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司姓消费者,于2014年7月在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路一家超市购买一包金锣火腿肠,价格10多元,消费者拆封食用时发现里面有虫子,与商家交涉要求退还赔偿,遭到商家拒绝,故消费者向上虞区消协投诉,请求解决。
《消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例中消费者购买的猪肉馅因为超市的原因掺进碎骨造成自身损失,超市存在一定的过失,故依据上述条款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使问题圆满解决。(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经核查,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正在申请 “有机产品认证”,但尚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批准,便在商品外包装使用“纯天然”等宣传用语销售产品,消费者投诉属实。经查证,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提供虚假商品信息,以虚假的商品说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侵权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案例评析】
购物遭遇虚假宣传 消委调解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三)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四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协受理后现场进行调处,认为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认为超市火腿肠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未过保质期,所以只同意退货,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我委于2014年7月28日当场调处,认为食品里面发现有虫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属于《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予以一赔十,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