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5民初8364号
东莞市精香元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成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2187.5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7年3月7日下午 14时10分在本院第 3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新华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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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 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