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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成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东莞市精香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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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5民初8364号

东莞市精香元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成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2187.5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7年3月7日下午 14时10分在本院第 3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新华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联系电话020-83005404。

二○一六 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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