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许多食品安全法规都经过了多次修改,如欧盟发布的28个农药残留法规,到目前已经进行了50多次的修改,可见其效率之高。欧盟食品条例或指令一般在原始条例或指令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根据需要随时发布新的条例或指令修订其中某个或某些条款。所以,在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中同一管理对象常有不同年代的管理规定同时存在,可见其制定法律的延续性和时效性。
3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概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
(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分国家制定和各部委制定的两大部分,其中国家制定的有30多种,各部委制定了近100种。同时,各地方也配套出台了许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3.1 国家制定的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了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工业产品应制定标准,并明确了标准制定、实施和相关职责及法律责任,规定食品卫生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正式登记须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后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提供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疫病的预防、控制做出了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人畜共患病做出了具体规定。
3.2 各部委制定的法规体系
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茶叶卫生管理办法》、《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等。
3.3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存在的差距
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一般是通过制定多部法规来对食品安全的全方面进行管理,其立法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与WHO、FAO、CAC、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3.3.1 现有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虽然有保障食品安全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法》等,但这些法律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有关方面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法律和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由于这些法律出台时间早,标准低,覆盖面窄,没能充分反映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
3.3.2 现有法规的系统性较差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果导致很多矛盾,突出表现为《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的不协调性。我国存在食品卫生与产品质量两套独立而且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成为突出的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
3.3.3 现有法规可操作性差
分析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发现,其对所涉及的各项内容规定科学、严格、细致,有可操作性,对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利规定得十分清楚。尽管我国已制定了许多相关法规、条例和办法,却显得庞大而无序。因制定者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难免相关条款有重复和矛盾之处,当食品安全事件出现时,解决起来日趋复杂化。
3.3.4 现有法规体系更新速度慢,不能与国际接轨
我国许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都是20世纪80~90年代制定的,绝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大的修订和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际食品安全的需要。
3.3.5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
目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活动、进行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过程中缺乏连续性和规范性。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进行突击式检查、处理。事件过后,制假造假分子又开始重新行动起来。执法部门的职权没有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定,操作起来规范性差。
4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借鉴意义
4.1 建立并完善一个食品安全核心法律,加快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
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源头是关键。结合欧盟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若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则要进行修订和完善,在法律中加入与食品质量与安全相关的内容,如HACCP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并配套颁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
4.2 组建国家食品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