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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试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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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罚没款数额巨大,确实难以一次缴纳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未在延期内或分期内缴纳罚没款的),由执法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送法制工作机构,经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规定,严格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非税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制度。被处罚当事人应当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办案机构及执法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对罚没收入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其领用、报废、核销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将执法文书及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卷具体的管理办法依照《档案法》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案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案件档案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没收的食品药品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等,可以留存的,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由执法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集中进行拍卖、销毁或作其他处理;不易留存的,经局分管餐饮服务食品或安全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执法办案机构销毁或作其他处理,保留相关凭证。进行销毁处理的,应当由二人以上负责监销并签字。


第九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必须秉公办案、依法办案、规范办案、文明办案,遵守办案程序,严守办案纪律。


第六十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办案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执法办案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受理、调查、审核、处罚四分离制度的落实;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收缴分离制度的落实;


(七)应当报送市局审核的案件是否经过核准;


(八)其他应当监督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和量化赋分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十二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监察回访制度,具体由局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实施。


第六十三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通报制度,建立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纠正问题的有效工作机制,促进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会同业务(科)室负责实施。


第六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责和权限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级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统一规定的,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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