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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打食品安全犯罪 一年受理刑事案件56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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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胶囊生产线业主王清在经营生产线期间,多次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1号胶囊11088万粒、2号胶囊10385万粒、4号胶囊5736万粒,销售给制药企业等,销售金额共计121万余元。

  案例三:利用病死猪肉加工粽叶猪脚

  (有期徒刑6个月)

  2013年5月开始,金建峰、陈春忠、叶葱珠(陈春忠之妻)合伙在青田县瓯南街道湖口头村租用简易房屠宰鸭子,为图方便使用工业松香对鸭子进行煺毛,并由叶葱珠等人在青田县鹤城街道一菜场予以销售。

  案例七:

  2012年3月开始,吴昌兴在苍南县灵溪镇下东洋村一加工点加工海茄子用于销售。在加工过程中,吴昌兴用浓度为35%的过氧化氢(即双氧水)和水以1∶300的比例配制过氧化氢浸泡液,用于浸泡晒干的海茄子,以达到去皮美化作用。

  审结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461件,约占8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80件,约占15%。生效判决被告人999人。

  2012年1月至同年7月期间,王以钗、陈巧云在临海市白水洋镇坦头路村25号搭建锅灶生产豆腐皮。为使豆腐皮颜色白、卖相好,在明知“吊白块”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在生产豆腐皮过程中添加使用“吊白块”。

  (有期徒刑2年2个月)

  临海市人民法院:王以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陈巧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陈巧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2011年全省法院审结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仅14件,2012年猛增到127件,2013年上升至357件,同比分别增长807%和181%,今年1月至7月全省法院已审结此类案件211件,同比上升73%。近三年来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海宁动物卫生监督所多名动物检疫员,明知生猪并不是来源于当地,没有对生猪进行现场检疫,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为共计数千头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近日也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起诉至海宁法院。

  周德金说,如新昌特大“问题胶囊”系列案中,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了时任新昌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的刑事责任。

  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金建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陈春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叶葱珠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禁止叶葱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二: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药用胶囊

  自2007年12月起,山东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汇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格林公司)实际经营者柳立国,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对外销售。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多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此外,有一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数额巨大,但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还有个别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苍南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昌兴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魁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李桂花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禁止李桂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一:制售地沟油(无期徒刑)

  据了解,从去年1月至今年7月审结541件案件,除对少数几个被告人适用免刑外,我省法院对其余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均依法判刑并处较重罚金刑。

  案例四:豆腐皮中添加“吊白块”

  把关不严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获刑

  案例八:牛肉汤中添加罂粟壳

  案例十:使用工业松香煺鸭毛

  (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加工、经销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甲鱼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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