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王文建了解到,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的10倍。“之前发生的福喜等食品安全事件中,只听说企业被罚款,没听说消费者得到了赔偿,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是不是真的能让我拿到这笔赔偿呢?”王文建很疑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品监管》)。按照办法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受访者中,90后、80后、70后分别占16.8%、46.0%、25.7%。
早在2007年,我国相关部门就已经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北京、广东等地先后进行了试点。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问卷网,对201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9.1%受访者已经知悉《食品监管》正在征求社会意见,哪些问题食品会被召回、问题食品24小时内召回能否实现是受访者最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