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扩大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至2018年底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养(托)老机构食堂保险覆盖面要达到70%以上。健全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政法委牵头、司法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县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职队伍的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事件(案件)调查等重要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积极推进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食药监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保险行业协会〕
(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部门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加以推进。坚持属地管理,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地方,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并在内部考核分值权重、基层岗位配备等方面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融入到日常业务工作中,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到人,将食品安全与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
四、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三十三)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落实“三同”(同线同标同质)示范企业创建促进措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食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食品行业整体质量提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卫计委〕
(十一)切实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全市中小餐饮食品安全规范提升工程的意见》(通政发〔2017〕60号),逐步消减无证餐饮存量,提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水平。指导督促食品餐饮单位认真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推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制度、责任承诺制度。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建设和餐厨废弃物收运流程管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