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该移交的未移交,或对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该接收未接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未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和移送,或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的;
(四)未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依法查处或推诿的;
2.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指导、考核各县市区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及快速检验工作。
(三)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风险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的;
3. 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推进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要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逐步实现产品可追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2. 实施农药化肥使用零增长工程。
3.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配置、经费保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倾斜,确保工作需求。
(七)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
第十四条有本办法第七至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同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追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责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四)未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未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
3.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新媒体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加强基层监管力量。
(一)已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权责明晰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安排,已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九)依法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被追究工作责任的有关单位、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财政、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采取整合、调剂、租赁等方式,重新核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重点保障基层监管一线的执法用车。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五)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六)健全协作联动机制。
(三)未报告食品安全信息的;
娄底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二)因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定性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抽样检测、风险监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2017
附件:娄底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七至十二条所列情形,同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