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约谈情况应向其同级或上级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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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行政相对人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的;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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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追责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检察院。
(十)未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
1.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
(八)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4. 大力开展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
(三)逐步建立以职业化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专兼结合、一专多能、层次分明、梯队合理,与检查任务相匹配的检查员队伍,适应检查、办案、监管差异化需求。
(四)加大抽检监测力度。
(五)食品检测机构存在伪造编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以及不及时出具行政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意见或推诿的;
1. 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监管体制,规范基层食品监管机构名称,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五)因食品检验、鉴定、认证等中介机构或者食品许可申请人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一)构建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