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是“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思想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从总体内涵与指导思想的因果关系简单分析,公平竞争的维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实是“保持和激发市场活力” 的两个主要因素,但是很明显,“最严格的监管”和 “最严厉的处罚” 等“四个最严”都是为了“维护生命健康权”而服务的,并不是“激发市场活力”的组成因素。换一个角度而言,在 “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则下,从行政权力必须有限行使的基本要求出发,只有涉及生命健康权的行政目标才可以提出这样的行政法治要求,而对于终极目标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来说,“四个最严” 并不恰当。“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 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洛克所使用的“公众福利”概念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每一部特定行政法律的法治目的,而“立法权力”不能超越“公众福利”,恰恰是行政法律的基本规则。
三是两者的具体行政目标不同。
“市场监管”的具体核心目标是“市场的有序运转并保持活力”,而无论是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维护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是为了上述的核心目标服务的次要目标。“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核心目标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所以“四个最严”成为实现这一核心目标的根本指导思想。其中,“最严格的监管”就包括严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准入要求,这与 “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是不兼容的。
从以上简单的回顾与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的“市场监管”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目的完全不同:
二者既不是同一公共事物,也不是具有“同质性”的职能相近的公共管理事物。在当今机构整合的大趋势下,从思想与理论层面,急需对“市场监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更新。
具体包括:
在内涵方面,将“生命健康权维护”作为市场监管的第一目标需求;
在指导思想方面,把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排在“市场活力激发与秩序维护”的最前端;
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重新细化“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与“宽松便捷的市场环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宗旨异于市场监管
对法律制度设计宗旨的考察分析,是厘清“食品安全监管”与“市场监管”二者异同的基本点。
一、市场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宗旨分析
“法律依据使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对区别开来。如果不注意这些区分的话,就会把一些行政法的内容纳入经济法的体系,导致本来就错综复杂、聚讼已久的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更加‘剪不断、 理还乱’。 ”[1]目前市场监管依据的法律主要属于经济法体系,包括《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等等。而当前一些学者将《食品安全法》也列入经济法体系的观点,显然是并没有完全理解《食品安全法》的法律目的宗旨。
对市场监管法律的制度设计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宗旨有以下两个共同点:
第一,“公平公正”的秩序要求是市场监管法制度宗旨的核心。
从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发现这一点,如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2]。说明:保持“市场”的生命力、以促进经济发展是“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在于“市场规则”、即“公平公正”的交易与竞争两大 “秩序”始终得到维持。因此,“维护秩序、促进发展”就成为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首要宗旨,正如《产品质量法释义》中所述:“产品的质量就是满足消费者需要、社会需要的程度,因此,产品的生产应当按照消费者需要、社会需要来进行,充分考虑市场的导向。”[3]市场导向是由消费者需要和社会需要所决定的,同时市场又决定着市场监管法律设计的方向。因此,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宗旨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市场”的秩序,以保证其活力。
第二,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均衡”保护是市场监管法制度宗旨的主要特征。
在市场监管法制度的目的设定中,对经营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是同等看待的,如:《商标法》第一条中的“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中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是市场活动参与者,对“维护秩序、保持市场活力与稳定”的根本目标而言,每一个参与者都是重要因素,不存在比其他市场主体更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今天为止,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契约是平等的前提,而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的参与者需要平等均衡的法律保护,因此,市场监管法律对全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予以保护,只有这样,市场的总体“授益”作用才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宗旨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宗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食品的安全性”[5]保证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度宗旨的核心。《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达了这一宗旨。
这一基本宗旨目的清晰表明: 以食品的安全性作为法制度宗旨的唯一指向,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度设计的核心。而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制度设计的根本宗旨,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目的的唯一性;
二是目的的优先性。
目的唯一性是指保证食品安全是法律法规的全部规制方向。没有也不应当有其它诸如“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等目的混杂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