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一些地方、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联合业务培训,部门之间加强相互学习和交流,共同提高。尤其是对食品药品稽查人员强化政治意识,提高调查咨询的技巧,调查取证能力,均具有较大的益处。总局近期也将会同公安部、高检院等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联合培训,讲授法律理论的常识,食品药品专业的知识,剖析典型案例,交流办案经验,同时我们也将在2017年度,将把两法衔接相关的工作的培训,提高这种办案能力,纳入到我们2017年的重点工作内容。以上就是我向大家通报的一些相关的情况。谢谢大家!
第二个部分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的特色和亮点。办法于2015年12月22日,由总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办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总结吸收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针对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强化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一系列的新的方法、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定了移送涉刑案件的条件和公安机关的回应时限,执法实践中,各地对移送条件和回应时限把握不一,影响了案件移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办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两项基本条件,应有涉案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等材料,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受理之日起10日之内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延长。
今天上午总局已经就推进两法衔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大会的安排,以解读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为重点,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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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为推动两法衔接开展了大量的工作,2014年下半年,食药总局、公安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启动了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任务,对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针对案件移送,涉案物品检验检测与认定,办案协作等主要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的专题研讨会进行研讨,并且邀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等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并达成了相关的共识。同时总局和公安部分别征求了系统内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深入一线调研,充分借鉴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经验做法,不断的对办法的文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起草过程之中,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着力就基层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规范,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坚持依法原则,重在对法律有要求,需要进一步从执法层面落实的问题进行规范。坚持实践原则,意见中提到的很多要求和工作机制都是来自于基层的实践,事实上许多做法已经被各地以不同的形式,或者以其他的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予以确认。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执法人员对两法衔接工作的思想认识。
一,进一步加大涉刑案件的查办力度,对危害性大,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刑案件,进一步加强督促督办,确保案件查办工作及时高效,对于案件查处进展缓慢,拖延不办,或存在地方保护问题的,总局将申请公安部、高检院等部门进行联合督办。对于具有系统性、区域性影响的案件,我们还将发挥全国稽查的合力,集中突破一起串案。
“守望初心— ... 赵大程做客中 ...非常感谢2016年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研讨会给我提供这么一个交流的平台和机会,首先我谨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对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并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工作的公、检、法机关、新闻界、企业界等各界同仁朋友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同仁们,大家下午好!
上海警方启动 ...三,鼓励各地探索新举措、新方法,从各省相继出台的文件来看,不少有创新,有亮点。比如说广东省局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制定了加强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办理的工作意见,海南省局联合法院、检察院,联合建立了食品药品涉刑案件检验鉴定绿色通道。涉刑案件新闻宣传制度,总局稽查局将对各地两法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和一些好的做法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总结。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将在总局汇总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推广。对两法衔接中遇到的执行层面的问题总局也鼓励各地结合个案,积极探索处理解决好的方式和方法。
“守望初心— ...
第四部分,跟大家介绍一下下一步推进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的一些工作的思路。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深入推进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始终坚持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下一步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湖南:建设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稽查局副局长刘景起 韩毅 摄
五,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刑事出发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行政执法实践中,刑事优先的原则,未经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往往会出现违法企业已被追求刑事责任,但该违法企业的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未被吊销或撤销,存在着以罚代刑的现象。公检法机关审判阶段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体现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的原则,办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协作,及时介入。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各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和沟通,达成共识,强化检查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的作用,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可以采取派人查询有关案件的监督手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疑义时,可以在材料齐备情况下,可以予以立案件督。
三是针对重点环节开展积极行动,随着两法衔接工作的不断深入,存在着违法添加,制假售假等环节和领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发现线索共同开展调查取证,互相提供专业支持,强化案件会商,由于公安机关在案件处于线索阶段,提前介入,有效解决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证手段有限,证据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等问题,提高了食品违法刑事立案率,北京局联合公安机关在今年牛羊肉专项行动中查处刑事案件7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查处涉案药品10亿吨,山东省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肉制品的专项行动,行动立案108件,公安机关立案31件,有效净化了肉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