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新版HACCP认证实施规则之合规义务要求及企业落地实施建议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食品法规 > » 正文

青岛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
山东海红快递查询 186ai 初音图片 色人格第四季 51gxqm 天天色综合网站 小妞刘小阳 yy微风 赖长青简介 360007基金净值 生于忧患的事例 葬爱家族

  2016年至201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86件。案件的总量逐年增长,案件的类型逐渐多样化。其中,涉种子及化肥等农资类案件比重上升,电子商务消费案件受到广泛关注,职业打假案件普遍存在。此次发布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涉及商品标识错误、“三无”食品、“以旧充新”、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职业打假”等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特别是针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了重点评述。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使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良心生产、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权,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以旧充新构成欺诈经营者退款3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2日,江某在某通讯器材店订购iphone7plus 手机一台。后江某认为该机并非全新机,遂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购买日期为2017年7月3日且设备之前有更换部件维修记录。江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给予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讯器材店隐瞒手机曾经销售过的真相构成欺诈。

  【法官点评】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案件焦点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该案中通讯器材店明知所售手机曾经销售过,仍作为全新手机向江某销售,构成欺诈。法院判令通讯器材店退还货款并承担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惩戒。

  案例二

  水源地违法种植农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6年4月,张某先后向崔某购买16900元某品牌萝卜种。将萝卜种植后,张某发现萝卜出现抽薹现象,影响收成及下一季种植,遂将崔某、品牌经销商及进口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552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萝卜种植地位于莱西市产芝水库库区,该区域被莱西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农业种植。法院认为,产芝水库承担向莱西市自来水公司和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职责,是饮用水水源地。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政府禁止在该库区范围内种植农作物。张某违反上述强制性法令在该区域内种植萝卜,其种植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张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和非法利益无法获得法律的维护和救济。该案中,莱西市人民政府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明令禁止在产芝水库库区进行农业种植,并设置了产芝水库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牌,而张某违反强制性法令,仍将萝卜种植在产芝水库库区,其所使用的农药、化肥必将造成饮用水污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违法和利益非法的属性使其种植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

  进口食品未检疫网商被判10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8年8月6日,赵某从申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法国军粮”套餐,包括鸡肉、牛肉等,支付了价款4200元。后赵某发现所购食品无中文标签,赵某认为申某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某销售的涉案食品系从法国进口,但未有证据证明该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及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申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官点评】 进口食品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安全管理。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且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食品安全问题关系民生,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是防止境外食品安全事件对境内造成影响的重要保障。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某作为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四

  调和油未标明配比原告索赔被驳回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6日,江某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橄榄葵花油、某品牌橄榄葵花食用油及七桶某品牌橄榄玉米油共计1526.8元。后江某某以该食用调和油未标明原料油的含量为由,起诉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1526.8元并赔偿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26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厂家提交了该案商品的检验报告及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回复函,可以证实该商品作为食用调和油,不属于强制性需要标明添加量的范围。江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会因未标注原料油配比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当强制性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生产者的相关信息、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标号等信息。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食用调和油的标识未标明原料油含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识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而该案食品调和油的配料成份橄榄油、玉米油均系普通食用植物油,不属于应标识含量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在标签中标明含量不是目前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要求,因此无需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新闻延伸

  “职业打假”该不该支持?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民间打假力量不断发展,甚至出现产业化的趋势。在青岛近3年审理的786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151件系“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总数的19.2%。随着“职业打假”案件的增多,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金有很多争议。为此,青岛中院通过昨日发布的《白皮书》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职业打假”应当被支持,虽然该行为有一定弊端,特别是采取“埋雷”“缠诉”等方式打假,但不应将其一棍子打死。

进入论坛 我来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