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18年7月,韩某从某批发超市先后两次购买了12瓶某品牌红酒,支付价款共计20160元,韩某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录像视频,记录其进入超市购买红酒、取货、付款、携带购买的红酒离开及上车查验的全过程,录像视频还显示红酒酒瓶上、包装纸箱上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批发超市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是职业打假人,其在某批发超市购买涉案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韩某未举证证明其因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或者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会影响食品安全,某批发超市不应赔付惩罚性赔偿金,故判决双方相互退还货物和货款。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时,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因此,韩某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韩某虽然未饮用涉案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因某批发超市实施了向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韩某即有权主张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点评:该案中,二审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其惩罚性赔偿诉求作了肯定的认定。主要考虑的是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应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如果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可认定为消费者。“职业打假”关注的重点不应是消费者是否因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判断,而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此外,“职业打假”对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实中不少普通消费者怠于维护其自身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使不法商贩难以被追责,不法商贩非法获利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市场难以得到净化,而知假买假者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强烈,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有着相当的敏感度,维权往往容易成功,更宜于净化市场。
(文章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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