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保持稳定,其中,三片罐制罐业务、二片罐制罐及贸易业务、灌装服务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占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4.26%、94.14%、93.27%和92.07%,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0,867.58万元、271,490.42万元、292,089.27万元和114,310.05万元。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下降,主要受到马口铁等主要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导致销售价格波动、下游需求的周期性减弱和销售旺季长短等因素导致三片罐收入下降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99%左右,营业成本结构与营业收入结构保持一致。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主料(如马口铁、铝材、易拉盖等)、辅材(如涂料、油墨、包装物等)、人工、折旧以及能源等费用,其中直接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的主要成本,占比在70%以上。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毛利占比均在95%以上。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61,656.87万元、47,018.41万元、49,881.12万元和19,753.64万元。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下降主要系三片罐产品毛利下降所致。2017年度,三片罐产品毛利较上年下降14,630.06万元,一方面主要系受下游饮料客户需求周期性减弱以及销售旺季缩短等因素影响,公司的三片罐产品销量较上年下降4.78亿罐,从而导致三片罐产品销售收入下降20,282.16万元;另一方面,在三片罐销量下降的情况下,受马口铁及辅料采购成本快速上涨、未能及时向下游客户进行完全的转嫁以及销量下降导致单位固定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三片罐产品销售成本仅下降5,652.10万元。
3、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分别为1.82、3.78、3.07和3.15,均大于1。2017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显著增长,主要系2017年度公司新增股份支付费用1.15亿元,公司将上述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2017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为1.60,与2016年保持稳定,且仍大于1,因此公司经营活动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盈利质量较高,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基本与营业收入、净利润相匹配,表明公司主营业务获得现金能力较为突出。
(五)股利分配情况
1、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子公司章程中规定当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分红条款能够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2、最近三年一期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身嘉美有限共进行了四次利润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月8日,嘉美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并向全体股东派发2,000,000元(含税)红利。
2016年1月29日,嘉美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并向全体股东派发5,000,000元(含税)红利。
2017年2月8日,嘉美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并向全体股东派发30,000,000元(含税)红利。
2017年8月9日,嘉美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并向全体股东派发374,000,000元(含税)红利。
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事项均已实施完毕,发行人均已按照规定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子公司向发行人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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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计划
①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②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④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个年度的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⑤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利润分配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