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所持猫诚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1,863.93万元,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1,907.82万元。公司据此对该笔长期股权投资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907.82万元,减少公司2019年度税后利润1,430.87万元。
二、本次核销资产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履行的审核程序
本次核销资产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会减少公司2019年度税前利润2,095.82万元,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减少1,618.87万元。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核销资产和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出于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是根据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有利于更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702证券简称:海欣食品公告编号:2020-006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02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新收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有关规定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新收入准则主要内容如下:
A、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B、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C、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D、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财政部于2018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A、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