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述转基因问题的法律规制到底是一个科学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除了前文已经批驳的认为“同等重要”的交叉学科的看法之外,还有一个更加简单的论辩策略:其实并无追究它到底是不是科学问题的必要,因为科学家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上并无共识或者并没有获得科学上可靠的结论,因此即使法律(学)家应当在该问题上尊重科学家的意见,但是科学家意见的分歧使得法律(学)家可以将科学家的意见放在一边,由自己作出最终的判断。简言之,这种看法认为,即使承认转基因是一个科学问题,也无碍于承认法律(学)家对此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因为科学家之间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必须看到的是,这种简单的回应策略很有可能⑥是“转基因问题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科学问题”这一判断的变种,因为一旦科学家发现了转基因无害的可靠证据,这个策略的支持者将会认为尊重科学家的权威意见是唯一的选择。换言之,其依然会认为法律(学)家的意见应当次于科学家的权威意见。
这种简单的回应策略虽然拥有极强的论证便捷优势,但是对“转基因问题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科学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并未真正得到解答,与其说该策略解决了问题,还不如说它回避了问题。然而,如前所述,这个争论真正重要之处在于,它的答案决定了是科学家还是法律(学)家对于转基因问题拥有最终的判断权力。因此,即使法律上对此作出了决定(例如有相关立法或者法官在个案诉讼中作出判决),如果科学家不断运用自己的理论权威地位挑战这些法律决定,那么法律上应该怎么办?显然,如果认为转基因问题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科学问题,那么必然意味着在面对科学家的挑战时,必须遵从科学家的权威意见,于是法律上的决定就变得缺乏充足的效力;反之,只有认为它是一个法律问题时,科学家的挑战才不会最终威胁到法律决定的最终效力。
其实,转基因问题的法律规制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科学问题,因此虽然法律(学)家应当尊重科学家的意见,但是法律(学)家对这个问题才拥有最终的决定权。或许有人会认为笔者是在进行循环论证,因为“转基因问题的法律规制”这个表述本身就意味着它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样的看法是错误的,笔者准确意思的完整表述方式是,由于转基因问题是一个针对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问题,因此必须运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规制,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学)家拥有超越科学家的权威地位。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转基因问题除了涉及科学领域之外,还是很多领域的讨论对象(例如,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会降低生产成本),因此是一个经济问题;由于它有助于贫穷国家粮食短缺问题的解决,所以是一个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问题;因为它涉及知识产权而关系到国家的竞争力,因此属于国家的发展战略问题。所以,有学者认为:“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以及相关的转基因技术问题,是一个涉及权力、伤害和利益的由诸多行动者参与其中的复杂网络。”⑦因此,它作为一个经济问题,经济学家显然拥有理论权威的地位;它作为一个全球正义问题,伦理学家应当占据主要的发言席;它作为国家战略问题,政治学家应当是主要的决定者。尽管如此,但笔者依然会认为,即使这些人的看法同科学家的意见一样值得尊重,然而对于转基因这个问题而言,法律(学)家才是其中的最终决定者。由于转基因问题的法律规制实际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因此立法者所扮演的是一种实践权威(practical authority)的角色;而提供科学知识的科学家(也包括提供相关知识的经济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所扮演的只是一种理论权威的角色。
权威理论是一个涉及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权威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针对“行动”(action)的实践权威与针对“信念”或“观念”(belief)的理论权威。或者这样说,实践权威给予人们“作出”特定行动的理由,理论权威给予人们“相信”某种信念的理由。例如,教师要求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写一篇读书报告,那么该研究生就有理由写这篇报告,因为教师在这种关系中扮演了实践权威的角色;而时尚杂志告诉人们“今年流行的颜色是水果色”,那么人们就有理由相信穿这样颜色的衣服是时尚的,因为时尚杂志(的撰稿人)是着装问题的理论权威。在复杂的权威理论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虽然所有的权威都为我们提供了理由,但是理论权威提供的只是一种“应当(相信)”的理由,而实践权威提供的则是一种更加有强度的理由——人们“有义务(作出特定行动)”。⑧回到前文的例子,教师对学生提出的要求,不仅仅意味着学生“应当”写报告,而且意味着学生“有义务”写报告;但时尚杂志的撰稿人作为理论权威,他只使得人们相信“应当(穿水果色的服装)”,而无法使得人们“有义务(这样穿)”。这其中的差别并非是语气上的强弱之分,更主要的是,“有义务”意味着实践权威的要求能够凌驾于其他反对理由之上或者排除反对理由的权衡,实践权威的这种特点就是所谓的“断然性”(pre-emptive),而“应当”并不意味着理论权威的主张必然能排除其他的反对理由,这种权威显然不具备断然性的特点。因此,教师对学生的要求意味着即使学生有一些不写报告的理由,例如有上课的任务、最近身体不舒服等,它也会凌驾于这些反对理由之上,学生必须为教师提供这篇报告;而时尚杂志(的撰稿人)只能使得人们“应当这样着装”,但是如果存在另外的反对理由,例如读者讨厌水果色或者舒服而非时尚是读者着装的主要考虑因素,那么其就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着装。
对于转基因问题而言,科学家此时扮演的显然是一个理论权威的角色,因此一旦他们提出关于转基因是否有害的看法,那么人们就有理由或者应当相信这样的看法是成立的。然而,立法者作为实践权威,一旦制定出关于转基因问题的法律准则,那么人们不仅仅有理由按照立法者的要求行事,而且有义务这样做。反向而言,如果某科学家的看法遭受其他科学家的严峻挑战,由于其看法并不具备断然性,因此人们就有理由背离对其主张的相信;然而,对于立法者制定的具备断然性的法律准则而言,即使存在相反的意见(无论是科学家的意见还是其他专家的意见),都不能毁损法律准则的断然性。因此,仅从法律准则的断然性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无论作为理论权威的科学家的专业意见有多么重要,都无法影响法律规则的断然性。所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由于立法者是一种实践权威,他们制定的法律准则具有断然性,因此与之相反的科学家的专业意见也无法摧毁法律准则的有效性,因为科学家只是不具备断然性的理论权威。不过,这样的结论其实会受到如下严厉的质疑:我们关心的并不是当科学家的专家意见与法律准则相矛盾时何者为大的问题,而是立法者要不要依照专家意见制定法律的问题,断然性显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对此问题的解答需要引入理论权威和实践权威的第二个区别,即“独立于内容”(content-independent)这个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