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实践权威所给出的指令具有“独立于内容”的特点,而理论权威的专家意见并不具备此种属性。所谓“独立于内容”,指的是权威指令的效力或者规范性,来自于权威者给出某一指令这个“事实”,而不是该指令的内容是正确的或者是好的这一价值。⑨同样是要求学生提交报告的例子,该学生之所以有义务向教师提交报告,并不是因为“有助于其学业”这一实质价值,而是来自于“教师作为导师如此要求”这一事实。换言之,即使学生提交报告有助于其学业,但是在教师如此要求之前,他并没有义务向教师提交报告;即使学生提交报告并不必然有利于学业,例如该报告与该学生的研究方向并不一致,但是在教师提出这个要求之后,学生仍然有义务提交报告。然而,对于理论权威而言,其专家意见之所以是人们“应当相信”的,是因为“这个意见在科学上是站得住脚的”这一实质判断,而不是因为它是来自于某个专家的主张;换言之,即使该主张来自于某个理论权威,然而一旦该主张被证明在科学上是错误的,那么人们就丧失了相信它的基础,所以理论权威的专家意见必然是“依赖于内容(的正确与否)”的。简言之,“独立于内容”的意思是说,权威指令内容的对与错并不决定该指令的规范效力,而是由“权威者事实上发出该指令”这个事实决定的。⑩
有了这些理论准备,我们就可以彻底解答转基因问题的法律规制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科学问题。由于法律指令的“独立于内容”的属性,因此即使其内容与科学家的权威意见相矛盾,它依然是人们“有义务”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个结论表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并非必须将科学家的看法放在首要的位置,所以转基因问题并不是一个由科学家垄断意见的科学问题,反而是一个由立法者单独决定的领域,因此立法者并非匍匐在科学家的意见之下,惟科学家马首是瞻;反之,科学家的意见应该等待立法者的选择。不过,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即使立法者最终采纳了科学家的意见而制定了人们有义务遵守的法律准则,这并不是因为“那个意见正确”的实质判断,而是因为“它被立法者所认可”这一事实。然而,由此必然会产生如下疑问:难道立法者专断到可以任意规定法律的内容吗?立法者难道不需要考虑某些实质因素吗?如果需要考虑的话,那么对这些实质因素的考虑怎样与“独立于内容”的性质相吻合?下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解答。